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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九批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福建生态环境 福建生态环境 2024-06-22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了一批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其中,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行为的有:龙岩市漳平市郑某某、三明市沙县区管前村287号加工厂、宁德市寿宁县下洋自然村炼铝厂、南平市邵武市永椿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同得废品收购站等单位(人);涉及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环境犯罪行为的有:厦门青山进水工贸有限公司和三明市尤溪县苏某某、傅某某等单位(人)。


 为强化“两法衔接”机制运用,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巩固和提升工作成果,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上述7起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单位提出表扬。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典型案例一



龙岩市漳平郑某某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就群众密集反映夜间异味扰民问题开展排查工作。次日下午,发现位于桂林街道厚福社区瑞都村方向深山腹地内,存在一处废弃物提炼加工点,加工原料疑似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检查时,加工点内两台鼓风机呈关闭状态,但地面鼓风管道有烟气排出。铲车正在将大棚内堆放的废弃物装运至车牌为闽F9X551的卡车上,散发刺鼻气味。


 经核实,该加工点负责人郑某某,自2023年2月4日以来多次从广东等地运输废弃物到该加工点进行焚烧提炼,总量高达120吨。为躲避生态环境部门查处,郑某某现场准备将废弃物转移至另一处废弃机砖厂内贮存,案发时已转移44.19吨。此后,漳平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共同见证危废鉴定取样及转运至规范场所暂存全过程。经鉴定,该加工点及转移至废弃机砖厂内两处废弃物共74.53吨,且均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第三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对废弃物采样

现场进行危废转移工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郑某某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3月24日,漳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二



三明市沙县区青州镇管前村

287号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转来线索,反映青州镇管前村某加工点存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况。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青州镇管前村287号加工点内建设有两条油品加工生产线,但均未生产,现场亦无管理人员。


 经查,现场堆放有大量的生产原料及黑色废渣。其中,生产原料多为已过有效期的液态感光线路油墨、液态感光阻焊油墨、塞孔树脂等废弃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经过磅称重,现场原料、黑色废渣净重分别为17.86吨和36.66吨。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重量已超3吨。


厂区内一角堆放大量过期油墨

厂区内部分废渣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三防”措施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3月28日,沙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三



寿宁县平溪镇下洋自然村炼铝厂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平溪镇下洋自然村深山内有非法炼铝厂污染环境。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寿宁生态环境局汇报后,立即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寿宁县公安局、平溪镇政府开展摸排巡查。发现下洋自然村深山内藏有一个大门紧锁且与破旧民房仅一墙之隔的厂区。此后,执法人员通过破旧民房围墙损毁处钻入厂区,厂区周边及炼铝设备旁堆放有部分铝灰渣和成品铝锭,约30袋露天堆放的铝灰渣经雨水淋湿后刺激性气味弥漫。此外,现场还发现厂区内炼铝项目自2022年8月13日以来设备购买、厂区建设和原料进场等相关信息的记录。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兵分多路,迅速行动,对厂区内涉案物品和场所进行就地查封。


 同日,寿宁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危废鉴定,厂区及其周边堆放的灰渣等固体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有毒。经计量称重,上述危险废物总净重90.571吨。


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正在进行采样

厂区无人机航拍图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非法炼铝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4月14日,寿宁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四



永椿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园区化工企业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永椿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东北侧物流门停有一辆车牌为闽HWQ371货车,车内装有疑似该公司生产产生的精(蒸)馏残渣。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货车运输目的地为原福建省邵武煤矿机具厂厂区。


 此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发现厂区内建设有一条精(蒸)馏残渣加工生产线,并存放有废包装袋包装的精(蒸)馏残渣80袋、吨袋装满已破碎好的精(蒸)馏残渣27袋和一个装满精(蒸)馏残渣的铁箱。经核实,上述精(蒸)馏残渣为永椿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甲类车间一对氰基苯酚产品项目生产时产生,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有毒。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相关经营许可证,擅自将精(蒸)馏残渣运至租赁的原福建省邵武煤矿机具厂进行非法处置。执法人员立即对厂区大门和厂区内精(蒸)馏残渣及生产线设备进行就地查封。


 2023年3月30日,邵武生态环境局将上述精(蒸)馏残渣转移至第三方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过磅贮存。其中,已破碎好使用吨袋包装的27袋精(蒸)馏残渣净重17.03吨,未破碎的使用废包装袋包装的80袋精(蒸)馏残渣及1箱精(蒸)馏残渣共净重1.89吨。过磅贮存工作期间,由福建省南平市至信公证处人员进行全程见证。


闽HWQ371货车上的精(蒸)馏残渣

原福建省邵武煤矿机具厂厂区内精(蒸)馏残渣加工生产线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4月26日,邵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五



厦门青山进水工贸有限公司

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青山进水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浓硫酸褪漆项目正在生产,0.24立方米容量的褪漆槽中装满废槽液和废槽渣,执法人员随即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现场对其进行采样。经鉴定,废槽液和废槽渣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经查,该公司项目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等手续中均未提及浓硫酸褪漆内容,且该项目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不具备处置浓硫酸褪漆项目废槽液和废槽渣混合物的能力与资质。目前,该项目所产废槽液和废槽渣仅与其他生产废水混合后,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网。因清洗掉的油漆、漆粉无法准确计量,该公司涉嫌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质量以浓硫酸质量计算。截至案发之日,该公司已购买浓硫酸约255.7吨用于褪漆项目生产。


0.24立方米褪漆槽中废槽液和废槽渣

第三方鉴定公司工作人员对废槽液和废槽渣进行采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5月2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六



三明市尤溪县苏某某、傅某某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西滨镇尤溪县茂华养殖有限公司内排放造纸废水,影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会同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苏某某与傅某某两人合伙利用两辆自卸货车(车牌号:闽G70833和闽GA1189)车厢开展造纸用竹浆浸泡作业,闽GA1189车厢尾部带有阀门的排放口存在浸泡废液溢流至外环境的情况。经现场采样监测,溢流的浸泡废液中pH值为12.9。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2007)中腐蚀性鉴别的相关标准,该废液为危险废物。


车厢尾部带有阀门的排放口

监测人员现场进行监测作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苏某某与傅某某二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6月13日,尤溪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七



厦门市集美区同得废品收购站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二化化工有限公司门牌号为集美区杏前路165号-59的厂房内,正在开展废油桶收集贮存及处置售卖等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该厂房已被厦门市集美区同得废品收购站租赁,内设有4个废品贮存间,共贮存有1410个废油桶、41个塑胶圆桶、7个塑胶吨桶,目前已处置完成的油桶有529个。其中,4个废品贮存间中,第三贮存间为室外场所,露天堆放有800个铁桶。经过磅称重,已处置完成的529个油桶共7.9吨,露天堆放的800个铁桶共12吨。此后,集美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对废油桶进行采样鉴定,同时委托第三方采样检测机构对收购站周边厂区土壤进行监测。


 经鉴定,该收购站露天堆放的800个铁桶及内容物为危险废物。经检测,第二贮存间清洗作业区、第三贮存场所进入第四贮存间门口和第三贮存场所北侧墙边低坑处的土壤样本石油烃含量均超出对照点土壤样本石油烃含量。此后,执法人员对该收购站四个废油桶贮存间进行查封。


第三方鉴定公司现场进行采样

执法人员对四个废油桶贮存间进行查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收购站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7月21日,集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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